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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遇有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情事者,除由各考區各試區試務工作人員依相關規定立即處理外,試區主任應即時通報下列人員,並追蹤通報事項處理情形。
一、臺北考區各試區:試務處副處長及相關組組長,試務處處長(或試務主任),部、次長及典試委員長。
二、分區考試臺北以外各考區各試區:考區試務辦事處主任及相關組組長,試務處副處長,主持分區考試典試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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