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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試務工作人員未善盡職責致發生偶發事件者,其如為考選部人員,應由考選部查明,按情節分別依有關法規規定議處;其屬考選部以外其他機關學校人員者,由主辦試務機關查明後,通知原服務機關學校依有關法規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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