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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考試分數轉換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各種考試筆試之分數轉換,該應試科目到考人數不足三十人時,其原始分數均不予轉換。
依本辦法採行筆試分數轉換,應遵守該應試科目或該試題之計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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