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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委託辦理考試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考試方式性質特殊者,經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核定後,得委託機關、學校、團體辦理。
前項所稱機關指請辦考試之中央機關、地方機關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中央職業主管機關。
所稱學校指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
所稱團體指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職業團體、社會團體,以及相關之教育機構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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