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典試委員長為辦理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事宜,得召開各組召集人會議。各組召集人為辦理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事宜,得自行或分請其他典試委員主持分組會議。典試委員長自入闈之日起,必要時得住宿闈場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