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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典試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彌封姓名冊,得以電腦檔案取代及電子媒體存放固封保管;其開拆與核對得採資訊化自動比對,列印錄取(及格)人員姓名冊。
惟均應在典試委員長主持、監試委員監視中為之。
試卷應予彌封或以其他同等保密之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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