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彌封姓名冊,得以電腦檔案取代及電子媒體存放固封保管;其開拆與核對得採資訊化自動比對,列印錄取(及格)人員姓名冊。惟均應在典試委員長主持、監試委員監視中為之。試卷應予彌封或以其他同等保密之方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