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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典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31條

典試委員長、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實地測驗委員及其他辦理考試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潛通關節、洩漏試題;違者依法懲處,其因而觸犯刑法者,依刑法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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