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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典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考試之舉行,應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核定設典試委員會。
同一年度同一考試舉辦二次以上者,得視需要設常設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一、典試委員長。
二、典試委員。
三、考選部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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