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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典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應考人不得為下列之申請:一、任何複製行為。
二、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三、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或實地測驗委員姓名及有關資料。
其他法律與前項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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