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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典試委員會會議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典試法第九條規定事項,應由本會議決議之:一、命題標準、評閱標準及審查標準之決定。
二、擬題及閱卷之分配。
三、考試成績之審查。
四、分數轉換之方式及標準之採用。
五、錄取或及格標準之決定。
六、彌封姓名冊、著作或發明及有關文件密號之開拆與核對。
七、錄取或及格人員之榜示。
八、其他應行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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