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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典試人力資料庫建置運用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專長審查結果經考選部部長核定後,應登錄於典試人力資料庫;各種國家考試應優先考量遴聘審查通過之人員擔任各項典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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