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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典試人力資料庫建置運用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典試人力資料庫:指考選部為提供國家考試及題庫建置遴聘典試人員之資料庫。
二、典試人員:指擔任各種國家考試之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實地測驗委員及題庫建置之題庫小組委員。
三、專長審查:為使典試人力資料庫學者專家專長項目能與各種考試各類科應試科目內容相符,依專長類別分設小組審查專長。
四、工作記錄:典試人員參與典試工作過程中,其工作表現經提報審議,記錄為優良、重大疏失、一般疏失或參考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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