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典試人力資料庫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選部相關單位得填具附表並檢附資料,提報審議小組審議,經依審議程序記錄為暫時不宜遴聘者,自核定日起三年後重新交付審議:一、未獲聘為典試人員而代他人命題、審查或閱卷。二、涉及刑事案件被起訴、收押、判刑確定。三、被機關停職處分。四、其他經審議小組認定為不宜擔任典試工作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