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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典試人力資料庫建置運用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典試人員工作記錄審議結果,應登錄於典試人力資料庫。
審議結果經考選部部長核定後執行,部長如認為有修正必要時,得交付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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