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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典試人力資料庫建置運用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典試人員有第十條或第十二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經考試承辦單位認其情節尚未符合優良或一般疏失之要件,得建議記錄為參考註記,經審議結果記錄參考註記累計達二次以上者,再以優良或一般疏失交付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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