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典試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依審議程序記錄為重大疏失者,爾後不予遴聘:一、試題外洩。二、執行職務未嚴守秘密。三、故意隱匿違反迴避規定。四、請他人代為命題、審查或閱卷。五、現於補習班任教或與補習班有特殊關係。六、其他重大疏失經考試院會議決議。審議結果為重大疏失者,得視情形告知當事人。如有違反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情形依法懲處,其因而觸犯刑法者,依刑法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