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因視覺障礙、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上肢肢體有特殊障礙,致依指定方式於測驗式試卷上作答有困難者,得申請改以書寫或勾選方式,於考選部提供之試卷用紙上作答。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