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因下肢肢體障礙,致行動不便者,得申請下列措施:一、適合之桌椅。
二、提供輪椅或使用自備輪椅。
三、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