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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有聽覺障礙者,得申請下列措施:一、以警示燈與大字報方式提示考試起訖時間。
二、使用自備助聽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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