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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因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有困難者,得申請下列措施:一、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二、有聲電子計算器。
但以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子計算器者為限。
三、放大試題、測驗式試卷。
四、點字試題,並以點字機應試。
五、以試場提供之盲用電腦應試。
六、延長每科考試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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