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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外國人得檢具各該考試報名首日前一年內,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地區級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專科醫師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依本辦法申請各類應考權益維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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