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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為審議本辦法所定各類申請案件,考選部應設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審議委員會。
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考選部部長指派次長兼任;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部長就部內簡任職務以上人員、相關專家學者及身心障礙團體代表遴聘之。
其中考選部試務承辦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專家學者及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除主任委員與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遴聘委員之任期應為一致,任期中增補遴聘之委員,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當然委員得指定代理人出席,其餘委員應親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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