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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本辦法所定各類措施之申請,應於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上,隨同各項國家考試報名程序為之,並應於指定日前檢具身心障礙證明文件之影本送交考選部。
申請延長考試時間、以點字機、電腦、盲用電腦應試或口述應試者,應另檢具各該考試報名首日前一年內,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地區級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專科醫師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格式如附表)。
申請人之身心障礙狀況固定,無法減輕或恢復,經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免繳交前項診斷證明書。
考選部必要時得命申請人提供補充資料,或請申請人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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