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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考選部受理妨害考試檢舉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檢舉案件經受理後,除情形特殊者外,應於一個月內將處理情形予以函復,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處理。
一、經查係以不實姓名檢舉者。
二、經通知補送有關證據未依限補送者。
三、內容空泛,難以查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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