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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考選部受理妨害考試檢舉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檢舉以書面為之為原則,檢舉人應用真員姓名,署名蓋章,並書明職業及地址。
如為團體應載明名稱、地址,並加蓋鈐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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