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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本考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審查著作發明成績占百分之三十,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成績占百分之三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總成績;筆試成績,以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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