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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考試併採筆試、審查著作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口試四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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