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本考試及格者,由考選部發給考試及格證明文件,並註明僅取得參加由考試院委託司法院、法務部分依法官法第七條、第八十八條辦理之法官、檢察官遴選之資格,且其遴選分依司法院、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所訂法官、檢察官相關遴選辦法之規定辦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