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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語口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外語集體口試、外語團體討論必要時得分梯次舉行,應考人應依所排定之梯次時間參加口試;逾時不得入場,外語口試成績並以零分計算。
外語個別口試每一應考人口試時間十分鐘至三十分鐘。
外語集體口試每組口試時間三十分鐘至九十分鐘。
外語團體討論每組口試時間一小時至三小時。
前項口試時間得視考試等級、類科增減之。
外語集體口試之同組應考人按座號順序回答外語口試委員之問題,必要時外語口試委員並得指定同組其他應考人提出評論,並由該應考人予以答復。
外語團體討論之同組應考人以抽籤方式決定輪流擔任主持人之順序,再依序抽選討論主題,並將討論主題分發同組應考人以供準備。
主持人應引導進行討論,並在討論結束前作出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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