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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語口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外語個別口試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一、外語表達能力,六十分。
二、語音與語調,二十分。
三、才識見解氣度,二十分。
外語集體口試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一、外語表達能力,五十分。
二、語音與語調,十五分。
三、才識見解氣度,十五分。
四、應變能力,二十分。
外語團體討論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一、擔任主持人:(一)主持會議能力,二十分。
(二)外語表達能力,二十分。
(三)決斷力,十分。
二、參與討論:(一)影響力,二十分。
(二)外語表達能力,二十分。
(三)積極性,十分。
前三項之外語口試評分項目及配分,除得請用人(職業主管)機關提供與職缺(職業)相當之職務說明(含職等標準)供參考外,並得依核心工作能力,視考試等級、類科變更之;變更之評分項目及配分應公告並通知應考人。
外語個別口試、外語集體口試、外語團體討論評分表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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