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語口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外語口試得依考試等級、類科、應考人數、時間分配,分組舉行。
採外語集體口試、外語團體討論,性質相近之類科得合併舉行。
到考人數不足二人,不舉行外語集體口試,到考人數不足五人,不舉行外語團體討論。
單採外語集體口試、外語團體討論、併採外語集體口試與外語團體討論,致無法舉行時,改採外語個別口試。
併採外語個別口試與外語團體討論、外語個別口試與外語集體口試,致無法舉行外語團體討論或外語集體口試時,僅採外語個別口試。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