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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語口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外語口試分為下列三種,得視考試性質選定其中一種或併採二種舉行:一、外語個別口試:指個別應考人就指定之外國語言回答外語口試委員之問題,藉以評量其外語表達能力、語音與語調、才識見解氣度。
二、外語集體口試:指二位以上之應考人依序分別以指定之外國語言回答外語口試委員之問題,必要時外語口試委員並得指定其他應考人提出評論,並由該應考人予以答復,藉以評量其外語表達能力、語音與語調、才識見解氣度及應變能力。
三、外語團體討論:指五位以上之應考人輪流擔任主持人,藉以評量其主持會議能力、外語表達能力、決斷力,及共同參與討論時之影響力、外語表達能力及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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