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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語口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規則所稱外國語言,指英語、法語、德語、日語、西班牙語、阿拉伯語、韓語、俄語、義大利語、土耳其語、馬來語、泰語、葡萄牙語、越南語、印尼語及其他指定之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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