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典試委員、外語口試委員及辦理考試人員,其有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應考,或為應考人現任機關首長、直屬長官、學位論文指導教授者,應行迴避。遇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形,辦理試務機關應調整外語口試委員或應考人之分組。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爾後不再遴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