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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語口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典試委員、外語口試委員及辦理考試人員,其有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應考,或為應考人現任機關首長、直屬長官、學位論文指導教授者,應行迴避。
遇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形,辦理試務機關應調整外語口試委員或應考人之分組。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爾後不再遴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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