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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口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集體口試、團體討論必要時得分梯次舉行,應考人應依所排定之梯次時間參加口試;逾時不得入場,口試成績並以零分計算。
個別口試每一應考人口試時間二十至九十分鐘。
集體口試每組口試時間一至二小時。
團體討論每組口試時間二至四小時。
前項口試時間得視考試等級、類科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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