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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口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舉行個別口試、集體口試或團體討論前,應召開口試會議,研商口試發問範圍或口試主題、評分標準、進行時間等有關事宜,必要時得舉行口試技術會議。
個別口試、集體口試必要時得擬定書面問題,並要求應考人於口試前繳交書面報告作為口試委員提問之參考,其內容包括生涯規劃、志趣、自認成績最佳之專業知識或技術(至多三項)、帶領或參與活動之經驗、舉例說明自己的問題判斷或分析能力;書面報告之字數、內容、格式如附表三。
口試之書面問題或討論主題,必要時得於口試舉行前入闈繕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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