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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口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個別口試及集體口試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一、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應對)二十分。
二、溝通能力(包括傾聽與表達能力)二十分。
三、人格特質(包括嚴謹性、情緒穩定性、開放性、和善性等)二十分。
四、才識(包括志趣、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驗)二十分。
五、應變能力(包括理解、反應能力)二十分。
團體討論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一、擔任主持人:(一)主持會議能力(有效率推動個人或團體,引導朝正確之方向討論,以達成團體目標之能力)十分。
(二)口語表達能力(透過對話、討論,有效率以口語方式表達之能力)十分。
(三)組織與分析能力(能有系統整理相關之問題與資訊,並將問題本質予以明確化及探討核心原因之能力)十分。
(四)親和力與感受性(能設身處地為他人著想,並以同理心來瞭解對方之感受與需求,適時予以協助,並真誠、有禮貌、親切讓對方感受之能力)十分。
(五)決斷力(能夠正確判斷並敏捷作成決定之能力)十分。
二、參與討論:(一)影響力(富有自信,能吸引對方注意,並有效說服他人之能力)十分。
(二)分析能力(有邏輯觀念,條理井然分析問題之能力)十分。
(三)團體適應力(察覺不同狀況與變化加以因應,不固執自己之想法,真誠與他人討論,相處和諧,並能儘速融入團體討論,爭取友誼與合作之能力)十分。
(四)壓力忍受性(能坦然接受他人批評,並繼續保持情緒穩定之能力)十分。
(五)積極性(能建設性思考,主動提出具體有效之解決方法,並能突破困境,創造新局)十分。
前二項之口試評分項目及配分,除得請用人(職業主管)機關提供與職缺(職業)相當之職務說明(含職等標準)供參考外,並得依核心工作能力,視考試等級、類科變更之;變更之評分項目及配分應公告並通知應考人。
個別口試及集體口試、團體討論評分表如附表一、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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