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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口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口試委員由典試委員會推定之,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除稀少性或特殊語文科目外,個別口試、集體口試每組口試委員以二人至五人,團體討論每組口試委員以三人至五人為原則。
口試委員除由該項考試之典試委員擔任外,必要時得另就相關用人機關、請辦考試機關、職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簡任職務以上公務人員或有關團體富有研究經驗者或專家學者遴聘之,並得視需要遴聘預備口試委員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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