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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口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口試得依考試等級、類科、應考人數、時間分配,分組舉行。
團體討論必要時,性質相近之類科得合併舉行。
到考人數不足五人者,不舉行團體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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