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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口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口試分為下列三種,得視考試性質選定其中一種或併採二種舉行:一、個別口試:指個別應考人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藉以評量其儀態、溝通能力、人格特質、才識、應變能力。
二、集體口試:指二位以上之應考人分別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藉以評量其儀態、溝通能力、人格特質、才識、應變能力。
三、團體討論:指五位以上之應考人輪流擔任主持人,藉以評量其主持會議能力、口語表達能力、組織與分析能力、親和力與感受性、決斷力,及參與討論時之影響力、分析能力、團體適應力、壓力忍受性、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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