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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試務處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分區舉行考試時,得分設試務辦事處,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執行秘書兼聯絡一人。
分區之考區設二個以上試區時,副主任得置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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