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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試務處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處置處長或主任一人,綜理處務,必要時得置副處長或副主任若干人,襄理處務。
分區舉行考試時,得置試務督導一或二人,督導試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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