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申請減免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或分試考試案件,經本部主管司初審並簽擬意見,陳由主任委員分配各委員複審,加具意見後,提審議委員會審議。應考資格初審不合格或疑義案件,經本部主管司加具意見後,提審議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