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統計室職掌如下:一、關於各項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彙編及分析事項。二、關於公務統計冊籤圖表格式製訂事項。三、關於統計報告編纂事項。四、關於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及實地測驗委員等資料之調查、統計及更新事項。五、關於各種考試成績抽驗事項。六、其他有關統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