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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考選部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總務司設四科,各科之職掌如下:一、第一科(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事項。
(二)關於文件之繕校及印製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檔案之點收、立案、編目、立卷及目錄彙送事項。
(五)關於檔案之檢調、應用、保管、修護、銷毀及移轉事項。
(六)關於檔案之電子儲存事項。
(七)其他有關文件與檔案之辦理、相關法令擬議及解釋事項。
二、第二科(一)關於辦公房舍之營繕建築及採購事項。
(二)關於辦公房舍之整修維護及採購事項。
(三)關於資訊網路設備及事務機器、維護及勞務之採購事項。
(四)關於辦公房舍附屬之機電、空調、照明、停車場、電話語音、生飲水、保全監視、消防、廣播音響與辦公家具等系統設備零組件耗材之採購及維護保養事項。
(五)關於各項房舍及附屬設備之檢修申報事項。
(六)其他有關採購與營繕之辦理、相關法制令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三、第三科(一)各項考試之場地安排洽借、人力調度與試務工作之支援及採購事項。
(二)關於文件、文具用品與事務機器耗材之採購及保管事項。
(三)關於辦公房舍環境之清潔維護及勞務採購事項。
(四)關於辦公房舍、財產、物品、廢舊財物變賣清理、零用金管理及帳目核銷事項。
(五)關於技工、工友之管理、訓練及考核事項。
(六)關於車輛之調派及保養事項。
(七)關於各項庶務之臨時性任務編組之組織、培訓及演練事項。
(八)其他庶務相關事務之辦理、相關法令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四、第四科(一)關於經費領取及規費核收事項。
(二)關於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保管及轉發事項。
(三)關於出納帳目之登記及結算事項。
(四)關於收支表報核算製作事項。
(五)關於本部各項稅務繳納及申報事項。
(六)其他有關經費出納之辦理、相關法令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前項各科職掌,必要時得由長官視情況臨時調整;未列舉事項得由長官依職權交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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