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高普考試司設三科,各科之職掌如下:一、第一科:關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初等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典試之擬議暨試務及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二、第二科:關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普通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典試之擬議暨試務及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三、第三科:關於公務人員升官等、升資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典試之擬議暨試務及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前項各科職掌,必要時得由長官視情況臨時調整;未列舉事項得由長官依職權交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