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政務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指定委員一人兼任;委員十五至二十三人,由部長指派本部高級職員兼任,並得聘請學者、專家擔任之。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派(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