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免徵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證書費:一、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之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