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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考試 >> 院本部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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