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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考試院會議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本院會議每星期四舉行一次。
院長或其他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認為必要時,得改開秘密會議或召集臨時會議,或停止舉行會議。
前項會議日期如逢例假日,得順延於後一日舉行,或停止舉行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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